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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人:王观  发布时间:2019-09-25   动态浏览次数:4580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部门、院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主持工作副职);学校组织部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撤销、合并等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提出,校联席会议决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建立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为制定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学校“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牵头、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会议由组织部部长主持,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向“联席会议”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向审计部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院系(部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管理情况。包括: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各项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情况;有无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有无截留收入、建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任期内预算经费使用情况,任期内各项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履行财务公开制度情况;

()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账物相符、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擅自处置、受捐赠的财物是否按规定入账等情况;

()国家、省、市及学院投入大额资金的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等问题;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内控和监督情况;

(七)有关资料的完备情况等;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等。 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情况;履行经济责任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

(二)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单位党委批准后,列入审计部门工作计划;

(四)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院系(部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和实施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院系(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将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八条 审计组将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院系(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被审计院系(部门)指定联系人,并在通知书送达后十天内向审计组提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领导干部本人基本情况、任期内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二)任期内院系(部门)历年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部门创收(或办班)情况明细表;

(三)任期末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四)院系(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五)单位(部门)及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六)任职期间经手或负责的未完事项,如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经手和审批的往来款项、经手借出的公共财物及发生经济纠纷未能解决的事件等;

(七)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其他资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该对所提供书面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组织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组织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院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院系(部门)财务状况,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院系(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院系(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院系(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院系(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院系(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组织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院系(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经济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处理的,应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扬工院字[2008]21号文《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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