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及改建,且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对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抽审,抽审比例为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第五条 学校需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工程项目业务及管理活动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必须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围绕投资决策、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投资绩效、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实现全面管理审计。
第八条 投资决策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九条建设程序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条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与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四)对工程项目经济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对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
(二)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按单项工程进行结算,有关部门、单位应如实反映工程实际,不得交叉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不得采取拆整为零、分子项送审或回避审计。
第十八条 除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的集中建设项目外,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及决算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承办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结算送审单》(附件一),提供其中所列相关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送审资料不全,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处可拒收,直至送审资料收集完备,方接受并安排审计,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接收补充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送审价—审定价)/送审价,送审价指施工单位送审第一稿结算价。审定价指审计最终核定金额,送审价及审定价均指可审部分(不含中标固定价部分)。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自行完成,且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以上的,按上述情形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部分计算罚款,财务处在工程价款支付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终审前,有关部门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阶段性结算事宜:
1、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扣除甲供材、暂估价、预留金后,下同)的75%;
2、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
3、非招标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0%。
工程管理部门须将本条款及第二十二条中相应内容列入采购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向审计处提交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审计处据此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当工程建设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确认送审资料完整后进行审计立项,及时办理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若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将意见反馈给主审人员,十日内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主审人员应主动就争议问题与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会商,三方会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审人员编制“工作联系单”报审计处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部门职责权限
第二十七条后勤基建处、财务处、采购办等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一)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积极配合并支持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审计处;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职责权限:
(一)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变化,调整和完善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制度;
(二)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处应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全面履行职责,准确把握好审计的内容、重点、深度和方式方法。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要求,应当予以说明和拒绝。不得实施的审计事项详见“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负面清单”(附件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处可以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二)审计处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履职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告、扣减服务费用、索赔相关损失、取消其在学校承接相关业务资格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及未尽事宜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工院字[2013]第79号文《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结算送审单》
附件二: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负面清单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印发
附件一: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结算送审单
项目名称 |
| 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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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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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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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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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报审结算价(元) |
| 工程管理部门审核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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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料清单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数量 | 备 注 |
1 |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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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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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单位结算书 |
| 纸质和电子版 |
4 | 监理单位(报送单位)送审结算书 |
| 纸质和电子版 |
5 | 工程量计算书 |
| 含标底(或投标)和结算 |
6 | 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材料价格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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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甲供材料清单 |
| 职能部门、财务相关人员签字 |
8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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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竣工图纸 |
| 建设方签字的纸质和电子版 |
10 | 合同及招标清单中未完成或甩项的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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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价手册及现场文明施工费核定单 (合同不要求的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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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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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
| 送审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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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人 联系电话 |
| 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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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接受人 |
| 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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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初审复审金额仅作为送审数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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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负面清单 |
项目阶段 | 环 节 | 内 容 | 备注 |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 建设程序 执行 | 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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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与补偿 | 4.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5.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6.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7.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8.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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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 政府采购 | 9.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10.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11.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12.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13.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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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 14.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15.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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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阶段 | 变更及索赔 | 16.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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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 | 17.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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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 | 18.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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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 工程结算 | 19.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20.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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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务 | 21.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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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 | 22.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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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过程 |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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